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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强制拆迁的相关知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2/16 11:50:20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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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迁,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强制拆迁的相关知识

  一、强制拆迁的条件

  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诉讼,又不执行裁决决断,房屋拆迁人执行裁决拆迁被拆 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责成区、县房地局、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申请,由实施。

  强拆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1)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

  2)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5)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强制拆迁的相关知识二、强制拆迁的程序

  强制拆迁要有书面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强制拆迁前须先调解

  《规程》,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多户未达成协议应听证

  《规程》,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专家意见作为裁决依据

  《规程》,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不服裁决可到法院起诉

  《规程》,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起诉。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强迁

  《规程》,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方面要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保全。

  违反《规程》将究责

  《规程》,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及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历】刘勇,男,毕业于大学专业,中员,曾长期在大型国企从事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期间参与办理过多类案件,积累了一定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经验,并被评为99年度西北铁合金厂“十佳青年”。现为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安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海天建设集团分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施工企业内部合同风险防范、企业劳工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发挥律师工作的社会职能,为妇女联合会权益部担任免费常年法律顾问,免费提供咨询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从业以来,恪守职业,讲求诚实信用,以扎实的功底,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案情背景

  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依据兰拆许字(2006)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公交枢纽站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过程中,在无法和临夏339屋的使用权人鲍某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符合申请行政裁决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市拆迁办受理裁决申请后,在鲍某调解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兰拆裁字(2006)第26号《裁决书》。鲍某在裁决书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搬迁义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依据市人民(以下简称市)《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兰政函字(2007)6号),向鲍某下发了兰房字(2007)75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并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依法对临夏339屋进行了强制拆迁。鲍某不服,鲍某、孙某等六人作为原告以市为被告,市房管局、市拆迁办、城投公司、前妻孟某为第三人向市中级提起行政诉讼。

  三方诉辨

  原告鲍某、孙某等诉称: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应依法进行审查,但被告既不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原告的置之不理,把原告作为“钉子户”在电视报刊。第三人城投公司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还以废止无效的兰价房字(2000)35作为估价依据;城投公司随意原告孙某、鲍某作为临夏339屋被评估人资格;第三人孟某2006年7月4日离婚判决作为2006年6月15日的被评估人。被告对以上事实不闻不问,违法作出对原告使用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故要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市人民辩称:依据(2006)城法白民初字第166号《民事》,本案中只有鲍某是适格原告。答辩人作出《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拆迁人申领了拆迁许可证,市拆迁办公布了拆迁公告,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对鲍某被拆房屋引起的争议进行了房屋拆迁裁决。鲍某不履行拆迁裁决,答辩人在批准行政强制拆迁前依法进行了听证,后作出行政强制拆迁批复并向鲍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在强制拆迁公告期满后,对涉案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述称:《行政强制拆迁批复》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是对《裁决书》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第三人孟某和鲍某离婚时,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原告无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市作出强制拆迁批复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所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必须以市行政强制拆迁批复行为违法为前提,故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鲍某、孙某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高级提起了上诉。本案现正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律师评析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关注的重点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和确定力的特征,即当的不再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取得了不可更改、不再争议的确定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和社会必须予以尊重。

  本案存在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原告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问题。

  涉案拆迁房屋虽无产权手续,但生效的市城关区(2006)城法白民初字第166号民事确认系原告鲍某与第三人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孟某具有该房屋上层的使用权。故六名原告中只有鲍某系本案行政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孙某等人主张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不足,不是适格原告。

  二、关于被告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问题。

  兰政函字(2007)6号《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是被告市人民对下属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行政机关内部批复文件,在形式上是针对下属部门的申请作出的,属内部行政行为。该批准行为是对工作部门作出的内部命令行为,它发生在行运行体系之内,不对外发生效力,其作用对象是的工作部门而不是作为房屋人的原告,对原告的义务不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原告接到的对外发生效力的通知是兰房字(2007)75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原告不服应当以市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市作出的批复行为没有超出《裁决书》确定的原告履行义务的范围,是裁决书的后续行为,没有直接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影响,将市列为被告显然属于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

  三、关于行政批复行为性问题。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互相配合,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迁。”及《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第3条“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人民批准。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被告市人民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准行为。而且市在作出批复之前组织了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经审查得知:原告鲍某和第三

  人城投公司的拆迁纠纷已经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裁决书已被公证送达了作为被拆迁人的鲍某;行政裁决的搬迁期限已过,且原告搬迁;拆迁人城投公司已将货币补偿资金足额交市拆迁办监管,并有产权调换房屋的方案;拆迁人城投公司提供了位于市城关区华夏园小区5号楼4单元503房屋作为原告鲍某的过渡用房。根据《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第2条的,市房管局提出的强制拆迁申请符合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条件。而且原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指出被告行为不的地方。综上,市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批复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

  四、关于《拆迁许可证》是否违法与本案关系的问题。

  原告鲍某提出城投公司取得的《拆迁许可证》违法,不属于本案司法审查范围。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一案一审原则,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了其权益,有权向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原告的诉讼对行政机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性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对每一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其的救济途径和时效,原告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只能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请求法院审查,法院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也只能审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性。

  本案中原告认为市作出的强制拆迁批复行为了其权益,故提出了对市该具体行政行为性要求审查的行政诉讼。市的强制拆迁批复行为与市拆迁办为城投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一个行政诉讼中请求法院审查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性。如果原告认为市拆迁办为城投公司办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了其权益,可以在期限按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拆迁许可证》是否违法与本案没有关系。

  楹庭律师事务所简介:楹庭律师事务所是以拆迁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专业只为被拆迁人服务,中国民告官第一品牌。楹庭在成立之初已具有成熟的优秀律师团队,均毕业于中国大学、大学等知名院校,多具有、、法院、检察院、等从业经历。业绩遍及25个省市自治区,专业代理拆迁案件。多年的办案实践使其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方案,极大地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深受委托人信赖,为你而“赢”是我们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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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为法律有问必答网楹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有问必答。)

  需要强调的是,有很多企业的厂房、办公楼等主要建筑在成立初期地方是知情或大力支持的,某些原因致使企业没有及时依理规划许可等手续。遇到拆迁,地方却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要求无偿拆除或低价拆除。地方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行中的“信赖原则”。

  在涉及企业拆迁、企业动迁、厂房动迁的时候很多朋友关心想知道企业拆迁律师团队哪个更好呢?尤其是各省市的朋友,当自己的拆迁权益无法保障时候就想请一个的律师,因为考虑的律师人际关系广,业务能力强的优势,尤其是去下面办案,更有优于其他地方律师的优越性,但的律师也是林林总总,真想请的时候却又不知道请哪个好,有的朋友的想法很简单,不在输赢,只要自己的利益能最大的得到保障就可以!

  但一些“黑律师”反而另行业蒙羞,为了能够让大家能够不被,能请到楹庭律师事务所首席知名的拆迁律师无疑会让赢得更大利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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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先来看一下董律师的简历

  【企业拆迁好律师简介】:

  董国女,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资深律师,中员,学士。律师执业证号:796000。2002执业,执业十年来专业从事土地拆迁类法律业务,深受业内人士及当事人好评。历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律师培训部主管、案件质量部主管等职务。

  执业以来专业从事土地房产、拆迁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验。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侵权及房产类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中,通过代理增加了对当事人的补偿,了社会稳定,得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认可及当事人的好评。多起案件当事人特地来京赠送锦旗,被称为农民土地权益斗士。

  【企业拆迁好律师董律师业务范围】

  土地征收、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房屋拆迁、房产纠纷、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拆迁好律师董律师执业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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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山东拆迁一案,接受袁某等29户村民委托,通过行政复议发改和委员会以鲁发改复决字[2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占地项目的立项,市发改和委员会以淄发改复决字[20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安置房的备案手续,纠正了拆迁安置房的违法建设问题.

  2、浙江台州纠纷一案,代理复议过程中,发现村民决议签字可能存在造假问题,经鉴定村民签字材料系伪造,以此为突破口,最终村民通过协调得到应得的补偿

  3、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拆迁纠纷一案,接受陈某等委托,对涉案国道项目提起行政复议,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以发改复决字[201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过律师与当地沟通,当事人最终得到满意的补偿,并赠送锦旗及书面感谢。

  4、安徽省霍山县与儿街镇与儿街社区土地权属纠纷一案,接受某村民小组委托,向六安市提出撤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六安市复议决定撤销。

  5、陕西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纠纷一案,接受某村民小组委托,民事侵权诉讼一审部分胜诉,我方上诉后中院二审发回重审。

  6、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拆迁纠纷一案,李某等诉广东省建设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诉讼中,一审胜诉,法院确认广东省建设厅违法;在李某等诉佛山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中,一审胜诉,撤销了佛山市建设局对部分委托人下达的行政裁决书。

  7、巨野县压煤搬迁纠纷一案,接受左某等200户村民委托,本案采取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沟通、复议、谈判一系列措施,在复议程序中,委托人自行撤回复议申请。

  8、省任丘议论堡乡东大坞村王某等纠纷一案,接受王某等8户村民委托,通过与有关人员沟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补偿,本案最终协调解决。

  9、四川内江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接受张某等村民委托,通过复议、诉讼、致送法律意见书等多种法律途径,当事人补偿问题得到满意解决。

  10、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大道工程拆迁纠纷一案,接受关某等11户村民委托,通过调查取证、致送调查报告、启动复议程序,当事人问题获得协调处理。

  11、河南省济源市拆迁纠纷一案,接受乔某委托,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当事人最终通过与协调得到满意的补偿。

  12、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纠纷一案,接受杨某等21户村民委托,通过调查取证、批复复议、致送法律意见书及提起宣告批复失效及诉讼程序,与其他律师合作,最终本案协调解决。以上信息来自法律咨询网

  13、江西宜春拆迁纠纷一案,接受冯某等11户村民委托,通过启动复议、诉讼程序并多次与当地镇领导沟通,最终本案得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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