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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商家和消费者需知道的知识都在这里了!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4-6-23 17:34:54 人气: 标签:双十一相关知识

  这些创造性的惊人数字都是满足自己购的鉴证,好可拍,不买感觉自己更,挣得钱无处可花,那活着就失去了快乐,购物给自己带来的感觉就是一直买一直爽,时刻都想购物爽。爽一时痛苦一年,吃土还花呗。

  双十一的“倾家荡产”,是真的让你等着吃一年的土,还是积蓄能量等着下一年的双十一继续造!就看你懂不懂这里面的门道了

  无论是双十一、还是双十二,促销打折的商品都是按打折后的价值开具的,也就是说,你原价卖100元的,现在双十一卖50元,你只能按50元来开具的,如果你按100元开具,不好意思了,你多交税了。

  这里有人觉得,我可不可以设一个“预计负债”之类的科目,等到有人使用优惠券再去冲减“预计负债”。这个,我觉得这是一种浪费时间的方法,这个方法除了增加核算时间之外,最后得到的收入都是一样的,没什么大的意思。而且有可能会多交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反正你记住一个原则,无论是什么样的折扣和营销手法,支付宝收到的金额才是你开的依据。那怕是买二送一之类的,收到的款项你都要按销售了三件货物进行入账。

  所以,大部分的双十一优惠,很多都是玩一些数字游戏,不一定真的打折。毕竟,断头的生意有人做,赔本的买卖没人做,盈利才是最重要的。

  1、由于每个人的时间和的换算比例是不一样的,正常情况下,大家都去淘宝买东西,虽然花费的时间差不多,但是对于每个人来说真的不一样,因为有些人可以把时间省下来做其他收益更多的事情,有些人即使省下来时间也不能创造太多的收益,对于创造收益少的这一部分人来说,购买力相对低了一些。

  2、由于商家不知道自己的顾客是什么样的,就只知道买了。其实有大部分消费者心里想着:便宜一点就好了。但是商家无法区分哪些是需要价格便宜一点,还是正常价一样买的消费者。因此双十一刚好提供一个契机区分这两种消费者。

  3、对于时间贵的消费者来说只要需要就立马下单,不管商品是否便宜,更不会等到双十一购买。对于时间便宜的消费者来说,就是要等待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因为双十一会便宜,而且还会有优惠券,有红包。因此商家在扩大自己用户群的时候,尽可能的避免对高消费者也降价的损失。

  那么通过我们可以知道自己是否亏了,如果的你不买,说明是第一类消费者,如果你买了,说明你就是第二类消费者。(双十一扩大的消费者)如果你的偏好折现不是的,那么亏或者不亏都有可能,那就是行为经济学的问题了。

  可如果你的消费是一种“装”呢?比如对自己的投资?亦或者是几年之后的大回报,想必,你就不会再纠结自己的支出到底如何了!

  某大牌彩妆在双十一当天满600元减50元,就是说你买了600元的产品减掉50元,等于550元购买。在“满减额”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与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未在同一张“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某奢侈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为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合同凡消费者“双十一”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货款,在2019年12月11日支付30%的货款,在2020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剩余货款。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则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若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在该方案中商家采用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

  转眼又到“双十一”啦,小伙伴们忙着购物的同时,是否了解网上购物获取的这些小常识呢?快来和小编一起关注一下吧~~~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或者电子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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