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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国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4-3-6 13:55:17 人气: 标签:户籍相关知识

  城市和设有的镇,以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因意外事故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条 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的人犯,由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 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被管制和其他依法被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或者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第十九条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和其他犯罪,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国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统筹印制。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户籍管理秩序的规范常重要的一部分,无论是从城市迁往农村,还是从农村迁往城市,都需要户籍管理制度的规范。当前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仍在不断的和变迁中,正向美好的前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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