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与房(地)产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 本市户籍管理中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曾(外)祖父母、曾(外)孙子女等(收养家庭、再婚家庭参照执行)。 同时,与房屋户内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子女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人或承租人同意的,也可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 5、入户地全体房(地)产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及全体房(地)产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 6、直系亲属迁移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 “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当事人可免交纸质材料。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之,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第五条第四款之,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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