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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最高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丨大成·策析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4-13 18:43:17 人气: 标签:知识的解释

  继去年相继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释、知识产权刑事司释(三)后、最高又于2021年3月2日发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最高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力度又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解释》虽然篇幅不长,只有七条,但是内容丰富和具体,既包括实体问题,也针对程序问题,具有很强的性和可操作性,厘清了实践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不少争议问题。

  《解释》明确了不同法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中的“恶意”和“故意”含义相同。《民》、《专利法》、《著作权法》中的是“故意”,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中的是“恶意”。实践中对于上述法条中“恶意”与“故意”含义是否相同存有争议,进而对于如何认定“恶意”产生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将“恶意”认定为直接故意的做法,而这不利于对故意侵权者进行惩罚性赔偿。就在《解释》公布前不就最高公布的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最高通过个案释明:惩罚性赔偿中的“恶意”应理解为“主观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区别,可以体现在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上。《解释》对此明确,更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解释》对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给出了较为清晰的。相对于故意的认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由于情节严重本身含义延展性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次司释中给出了示例性的,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非常有利。特别是,《解释》将伪造、或者隐匿侵权和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行为也列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对于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举证难和提高司法权威具有极大帮助,其影响力已经不仅限于赔偿本身。

  《解释》贯彻了比例原则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中的适用。现行各部门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作出了一到五倍的,这导致在基数相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倍数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额差异会很大。《解释》明确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体现了法律适用时的比例原则,便于在此下,针对个案情形,对侵权行为作出与其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赔偿判决。

  《解释》对原告惩罚性赔偿提出的时间节点也给予更加宽松和灵活的安排。一方面明确了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这对于原告经过庭审过程后进一步获得被告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后,可以及时自己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又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院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也起到厘清此种情况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保障了人的诉权。

  可以预见,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大背景下,该《解释》和相关民事诉讼规则、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规则相结合,必将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也会对业内作业模式产生重大影响。胎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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