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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基本分析知识6—股票的发行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9-12 10:39:14 人气: 标签:股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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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投资者的利益。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 (3)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 (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 6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 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5 亿日元以上; 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 (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 (3)开设年限5年以上; (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 每一年2亿日元以上, 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

  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 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

  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

  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一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

  (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 使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 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的买卖,一般都是委托经纪商代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上市费、场内交易费和佣金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费用为例,各种费用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场内交易费是准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活动的证券商按一定时间、一定收费标准交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场内交易费包括:

  (1)年费。年费是证券商按年付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自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5万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1万元。

  (2)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以市价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经手费。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用为成交金额的0.03‰。

  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 人民币。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 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虚假或消息,意在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件影本、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接受开户,以开户者 应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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