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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资源: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证监会对《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2/7 14:20:17 人气: 标签:会计相关书籍

  银泰资源: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证监会对《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需要会计师核查的相关问题所作的答复的专项说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证监会对《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反馈回复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中,沈持有上海盛蔚的股权比例为19.29%,对应的出资金额为87,000万元, 沈取得标的资产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借款,贷款人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贷款的具体资金来源。 2)交易对方认缴上海盛蔚新增注册资本、受让标的股权的资金来源,上海盛蔚取得下属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 3) 2016年5月、9月上海盛蔚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方、增资方之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股权比例的确定方式,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次交易中,沈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为 19.29%,对应的出资金额为 87,000 万元,沈取得标的资产股权的资金来源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信恒盛蔚信托投资项目 1701 期”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 69,600 万元,其余为自有资金。

  根据中信信托出具的说明:中信信托受让沈持有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资金来源于中信信托“信恒盛蔚信托投资项目 1701 期”,该信托项目资金通过途径募集而来。该信托项目已于信托项目成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局履行了信托项目事前报告流程,其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成立,期限为 60 个月,不存在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 信托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7 年 10 月 20 日,沈、中信信托关于信托项目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沈现持有的上海盛蔚 19.2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87,000 万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中信信托。

  1)股权收益,系指转让人因持有标的股权而取得的全部收益,该收益包括 a 标的股权项下取得的股息、红利、分红及其他股权性投资所得; b 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以及因标的股权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权项下所对应的资金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权益份额转增注册资本所取得的对应的股权数额。

  3)银泰资源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包含沈等股东持有的上海盛蔚的股权(下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成功完成,银泰资源将受让沈现持有的上海盛蔚 19.29%股权,沈将不再是上海盛蔚的股东;

  4)如上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之后,沈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权并办妥全部交割手续之日,中信信托即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取得前述增发股票收益权,即享有经营、管理、处置上述股票收益权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的,不再享有上海盛蔚股权收益权。

  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期限为 60 个月,自首笔标的股权收益转让价款之日起届满 60 个月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以下简称“投资期间”)。

  沈承诺在投资期间无条件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沈应按照《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约定的支付安排于投资期间终止日一次性回购完毕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总额=回购基本价款总额+回购溢价总额,其中,回购基本价款总额=甲方支付的股权(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额,回购溢价款总额=∑(投资期间内每日股权(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余额×对应年化回购溢价率/360 )。

  (2)根据《股票质押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且出具相应的正式书面批复,且沈获得本次银泰资源非公开发行的相应股票并办妥该等股票交割手续之日起,沈以持有的银泰资源限售流通股票进行质押,质押股数=投资本金/ (质押价格*质押率), 其中:质押率不超过 50%。

  (3)根据《质押合同》,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中国证监会出具相应的正式书面批复之日起,沈将其持有的上海盛蔚 19.29%股权进行质押。

  (二) 2017 年 11 月 24 日,沈、中信信托关于信托项目签订了《关于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沈向中信信托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中“标的股权收益权”。 2017 年 11 月 24 日即为沈提前回购日,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标的股权收益权”自动归属于沈,中信信托不再享有《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约定的股权收益权,中信信托无需办理或协助办理任何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沈持有上海盛蔚 19.29%股权并拥有持有股权的全部。 2、回购价款支付

  沈仍需按照《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的约定在投资期间内履行回购价款(包括回购基本价款和回购溢价)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沈未支付完毕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不影响沈按照《关于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回购取得标的股权收益权。

  (2)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批准,自沈取得银泰资源股票三个月内,沈需将上述股票质押给中信信托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自上述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时,中信信托作为质权人享有该项质权的全部、约定。

  (3)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未获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无法实施的,应立即追加沈持有的上海盛蔚 19.29%股权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

  (2)不向沈提出任何关于沈处置所持上海盛蔚股权而获得的银泰资源股票或上述股票对应的股权收益权归属于中信信托的请求或主张(即如果沈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的,中信信托将仅继续要求沈支付相关价款及其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中信信托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或要求方履行责任);

  (3)不在银泰资源受让取得上海盛蔚股权后向银泰资源提出任何关于上海盛蔚股权收益权的请求或主张。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沈已提前回购上海盛蔚 19.29%股权收益权,即使沈未支付完毕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也不影响沈按照 《关于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取得标的股权收益权。截至说明签署日,沈拥有其持有的上海盛蔚 19.29%股权的完整,因此,沈向中信信托融资不影响本次交易已经签署相关协议、决议、文件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和实施均不存在不利影响。

  二、交易对方认缴上海盛蔚新增注册资本、受让标的股权的资金来源,上海盛蔚取得下属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盛蔚工商登记资料、《关于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关于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银泰资源公告信息,除上海盛蔚设立时银泰资源所持1,000 万元出资额外,其他新增注册资本情况如下表:

  9 共青城润达 2016 年 10 月 14 日 2016 年 10 月 12 日 36,000 货币 根据上海盛蔚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上海盛蔚于 2016 年 10 月收到交易对方各自缴纳的出资款,具体资金来源详见本反馈回复“问题一、 二、(一)、 2、交易对方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根据王水与沈、程少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水将其所持上海盛蔚 11.9403%股权以1 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将其所持上海盛蔚 1.1194%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少良。

  根据李红磊与上海澜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红磊将所持上海盛蔚 24.2537%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澜聚。

  上海盛蔚取得下属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对其出资款及提供的借款,交易对方的增资款,具体如下:

  1、 2016 年 3 月 16 日,银泰资源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投资设立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25 日,上海盛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000 万元,上市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根据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关于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增资款合计 450,000.00 万元, 该次增资款项用于支付上海盛蔚现金购买对价,已于 2016 年 10 月出资到位。

  3、根据银泰资源与上海盛蔚签署的《关于矿业项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银泰资源向上海盛蔚提供借款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用于支付现金购买对价。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海盛蔚收到银泰资源借款共 69,000.00 万元,产生利息费用 1,256.52 万元,并于 2016 年 11 月23 日本金 26,279.84 万元以及利息 620.16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海盛蔚应付银泰资源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余额合计为 43,356.22 万元。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海盛蔚已偿清应付银泰资源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综上,上海盛蔚现金收购价款总计为 494,120.86 万元 (根据 SPA 协议,上海盛蔚与埃尔拉多于交易完成后对交割日的营运资本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确认, 2017 年 6 月 20 日上海盛蔚收到埃尔拉多返还的 300 万美元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 6.8096 换算为人民币 2,042.88万元。扣除上述交易价格调整事项后上海盛蔚现金购买的实际价格为 492,077.98 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交易对方向其增资 450,000 万元;上市公司向其出资 1,000 万元,提供借款 69,000 万元。

  三、 2016年5月、 9月上海盛蔚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方、增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股权比例的确定方式,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为顺利实施现金购买,上海盛蔚的资金解决方案原为引入新股东、上市公司申请并购贷款及上市公司提供借款,并拟通过配套募集资金的方式并购贷款。

  2016 年 5 月,银泰资源与沈、王水、李红磊、程少良、上海趵虎签订了《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协议约定沈、王水、李红磊、程少良、上海趵虎向上海盛蔚增资267,000万元以实现上海盛蔚资本金充足并完成现金购买,增资后上海盛蔚的注册资本由 1,000万元增加至 268,000 万元;同日,银泰资源与上海盛蔚签订了《借款协议》,拟向上海盛蔚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不超过 49,000 万元用于本次收购。

  由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债务。因此,上市公司将无法通过配套募集资金的方式并购贷款,这将大大增加并购贷款的融资难度以及收购的财务成本,原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

  因此,上市公司调整了资金解决方案,全部通过投资者增资以及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同时,在上市公司停牌期间,上海盛蔚部分股东并未筹集到足额资金,因此,为了收购资金足额到位,经相关各方协商,王水与沈、程少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水将其所持上海盛蔚 11.9403%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将其所持上海盛蔚 1.1194%股权以1 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少良,李红磊与上海澜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红磊将其所持上海盛蔚24.2537%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澜聚。

  2016 年 9 月,银泰资源与沈、王水、程少良、惠为嘉业、上海趵虎、上海澜聚、上海巢盟、上海温悟、共青城润达签署了《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盛蔚的注册资本由 268,000 万元增加至 451,000 万元,全部增资款项将用于现金购买;同日,银泰资源与上海盛蔚签署了《关于矿业项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向上海盛蔚提供借款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用于目标资产收购。

  2016 年 10 月 9 日,上海盛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

  上述股权转让方为王水、李红磊;增资方为沈、王水、程少良、惠为嘉业、上海趵虎、上海巢盟、上海澜聚、上海温悟、共青城润达。

  根据沈、王水、程少良分别出具的《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情况调查表》、惠为嘉业、上海趵虎、上海巢盟、上海澜聚、上海温悟、共青城润达工商档案资料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进行了查核,上述股权转让方、增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沈及惠为嘉业出具的承诺函,沈与惠为嘉业均为杭州艾泽拉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系其财务性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存在控制合伙企业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杭州艾泽拉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盛蔚的生产经营、收益等方面行程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且除上述两个合伙企业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的投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共同投资的企业,将来亦不会基于其所持有的银泰资源股份谋求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所的一致行动情形。

  根据上述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上海盛蔚的生产经营、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会基于其所持银泰资源股份谋求一致行动关系;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所的一致行动情形。

  根据上述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承诺函》,“本企业/本人与参与出资的其他投资者(除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外)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根据李红磊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的承诺函》,“本人与沈、王水、程少良、上海趵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惠为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巢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澜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温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共青城润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三)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股权比例的确定方式,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在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沈对银泰资源的实际控制权不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结合王水、程少良、上海趵虎、上海巢盟、上海澜聚和上海温悟和共青城润达各自出资意愿及资金情况,经各方协商后,确定了上海盛蔚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081,616,070 股,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335,078,964 股。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表:

  股份总数 1,081,616,070 100.00 1,416,695,034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沈及中国银泰合计持有银泰资源的股份比例为 20.37%,沈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水为银泰资源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15.74%。

  根据王水出具的承诺: “一、本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谋求银泰资源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以谋求银泰资源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银泰资源股份,或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如有)等相关方直接或间接增持银泰资源股份;如拟增持银泰资源股份的,将该等增持行为不会影响银泰资源的控制权;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形式与他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银泰资源股份表决权的数量。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获得银泰资源股份的,应按银泰资源要求予以减持,减持完成前不得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四、本函出具人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银泰资源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 “一、本函出具人与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上海盛蔚的生产经营、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会基于其所持银泰资源股份谋求一致行动关系;本函出具人与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所的一致行动情形。

  三、本函出具人承诺如因违反上述说明,因此给银泰资源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

  经对中信信托出具的说明及银行收款单据的查阅,沈从中信信托“信恒盛蔚信托投资项目 1701 期”项目取得资金 69,600 万元。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3.11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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