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 2.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首要要对参加者的斗殴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盗窃集团中首要以外的主犯,不应对集团的全部盗窃数额承担责任,只是对自己参与盗窃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